1、门式刚架轻钢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承重结构采用变截面或等截面实腹刚架,围护系统采用 轻型钢屋面和轻型外墙的单层钢结构体系,由承重骨架、檩条、墙梁、支撑、墙、屋面及保温芯材组成,具有受力简单、传力路径明确、构件制作快捷、便于工厂化加工、施工周期短等特点。 技术要求:柱顶标高不大于18米,房屋高宽比小于1;刚架的梁柱连接应采用刚接,刚架与基础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单层房屋,以单层工业厂房为主 2、梁端铰接钢框架门形支撑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该体系由承受重力的铰接钢框架和承受侧力的门型支撑框架组成,门形支撑既可为结构提供抗侧刚度又不影响门窗洞口开设,受力明确,节点构造简单,便于装配化施工。 技术要求:钢柱应竖向贯通,梁柱节点采用铰接点。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的规定。 适用范围:三层及以下民用建筑 3、叠箱模块式集成房屋体系 技术特点:采用工厂预制的箱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在施工现场组合而成的装配式建筑。模块单元具有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同一性、可组性,组合后具备结构整体性,其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 技术要求: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07、《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的规定。 适用范围:三层以下多层民用建筑(叠箱式) 4、冷弯薄壁轻钢房屋体系 技术特点:房屋构件采用热镀铝锌钢带通过冷加工成型的轻钢龙骨加工组装的结构体系,其所有部件均由工厂预制,现场装配,具有自重轻、工业化程度高、现场安装方便等特点。 技术要求:设计、制作、安装、验收、防腐蚀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尚应符合《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三层以下);《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JGJ/T 421(六层以下)的规定。 适用范围:六层及以下多层民用建筑 5、轻型钢框架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热轧H型钢、高频焊接H型钢、普通焊接H型钢或异形截面型钢、冷弯薄壁型钢等构件构成的纯框架或框架-支撑(剪力墙)结构体系。 技术要求: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的规定。 适用范围:六层及以下多层民用建筑 6、钢框架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钢梁、钢柱在施工现场通过连接而成的具有抗剪和抗弯能力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属于单重抗侧力结构体系。 技术要求:钢梁和钢柱连接采用刚性节点或半刚性节点,节点可采用螺栓连接、焊接连接和栓焊混合连接,钢梁、钢柱按模数化、标准化设计。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多高层民用建筑 7、钢框架-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钢梁、钢柱、钢支撑在施工现场通过连接而成的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属双重抗侧力体系,钢支撑可分为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 技术要求:中心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形,单斜杆,人字形或V形,高层建筑中不得采用K形支撑,框架承担的水平地震剪力应不小于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最小值。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屈曲约束支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的规定。 适用范围:多高层民用建筑 8、钢框架-延性墙板(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钢梁、钢柱、延性墙板在施工现场通过连接而成的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属双重抗侧力体系。延性墙板有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无粘接内藏钢板支撑墙板、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 技术要求:钢梁、钢柱、钢板剪力墙按模数化、标准化设计;当采用钢板剪力墙时,应计入竖向荷载对钢板剪力墙的不利影响,当采用竖缝钢板剪力墙且房屋层数不超过18层时,可不计入竖向荷载对竖缝钢板剪力墙性能的不利影响;框架承担的水平地震剪力应不小于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最小值。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的规定。 适用范围:多高层民用建筑 9、交错桁架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楼板、平面桁架和柱子组成,平面桁架在建筑物垂直方向上隔层设置、在相邻轴线上交错布置的结构体系。在相邻桁架间,楼层板一端支撑在下一层平面桁架的上弦上,另一端支撑在上一层桁架的下弦上。柱子仅在房屋周边布置,桁架高度与层高相同,跨度与建筑物宽度相同,桁架两端支承在房屋纵向边柱上。 技术要求:该体系柱以承受轴力为主,适用于窄长的矩形建筑平面,经济高宽比为3-6,桁架的跨高比宜为5-6,桁架可采用混合桁架和空腹桁架两种形式。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 329的规定。 适用范围:多高层民用建筑 10、梁端铰接钢框架屈曲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该体系由承受重力的铰接钢框架和承受侧力的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框架组成,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在小震时提供结构刚度,中大震时屈服耗能,受力明确,节点构造简单,便于装配化施工。 技术要求:梁端铰接框架的梁柱节点采用全螺栓连接的铰接点,带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的框架梁柱应采用刚性节点,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承担全部水平力。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的规定。 适用范围:50米以下多高层民用建筑 11、组合模块集装箱式房屋体系 技术特点:采用工厂预制的箱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在施工现场组装,并与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等抗侧力体系共同组成的装配式建筑体系。 技术要求:模块单元具有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同一性、可组性,组合后具备结构整体性,其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其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07、《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的规定。 适用范围:多高层民用建筑 12、钢管混凝土束组合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若干钢带冷弯而成的U形钢或型钢与矩形钢管焊接组成的具有多个竖向空腔的钢管束,在钢管束内浇筑混凝土,形成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可用于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管混凝土束核心筒结构及混合剪力墙结构体系中,钢管束厚度与墙体等厚,可实现室内不露柱、露梁。 技术要求:钢管混凝土束属于剪力墙体系,其结构布置应满足剪力墙结构体系相关技术规定。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管混凝土束组合结构技术标准》T/CECS 546的规定。 适用范围:100米以下多高层住宅 13、钢管混凝土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异形钢管混凝土柱和钢梁组成的框架结构体系,柱截面几何形状可为L形、T形或十字形,可用于框架结构体系、框架-钢支撑(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中,异形钢管柱截面宽与墙体等厚,可实现室内不露柱、露梁。 技术要求:钢管混凝土异形柱与钢梁可采用刚接或铰接方式连接,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适用范围:100米以下多高层住宅 14、钢扁柱框架-支撑(钢板墙)结构体系(隐式框架-支撑(钢板墙)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钢扁柱、窄翼缘H型钢梁、钢支撑或钢板剪力墙组成,其构件截面尺寸均与墙体的建筑模数匹配,并隐藏其中,能解决普通钢结构住宅中常见的露梁露柱问题。 技术要求:设计时钢扁柱的强轴方向应根据结构刚度需要进行调整,梁柱节点构造应满足“强节点、弱构件”的要求。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100米以下多高层住宅 15、筒体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一个或多个筒体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高层建筑体系,可分为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等。 技术要求: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 16、巨型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大型构件(巨型梁、巨型柱和巨型支撑)组成的主结构和由常规构件组成的次结构共同工作的一种结构体系,分为巨型桁架结构、巨型框架结构、巨型悬挂结构和巨型分离式结构等。 技术要求:次结构作为抗震第一道防线应先于主结构屈服,主结构构件的强度储备高于次结构构件。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 17、钢(钢管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钢(钢管混凝土)框架和混凝土核心筒组合而成的高层钢结构建筑体系。其中,钢管混凝土框架由钢管混凝土柱和钢梁组成,属于混合结构体系。 技术要求: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钢管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核心筒体系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尚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的规定。 适用范围: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 18、空间网格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按一定规律布置的杆件、构件通过节点连接而构成的空间结构,包括网架、曲面型网壳以及立体桁架等。 技术要求:空间网格结构的杆件可采用圆(方、矩)形截面,节点可采用板式节点或球节点,球节点可采用螺栓球节点或焊接空心球节点,也可采用钢管相贯节点。分析时应根据结构形式、支座节点构造简化为合理的结构计算模型。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的规定。 适用范围:大跨度屋盖(网架、网壳)、楼盖(立体桁架、40米跨度以下的网架) 19、平面桁架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上弦杆、下弦杆和腹杆组成格构式受弯构件,有三角形桁架、梯形桁架、平行弦桁架、弧形桁架等形式,各杆件受力均以单向拉、压为主,跨度一般不宜超过48米。 技术要求:所有杆件都在同一平面内,其中心线汇交于节点,桁架的节点均可简化为铰接点,一般不承受节间荷载。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大跨度楼(屋)盖 20、张弦梁(桁架)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由上弦刚性结构或构件与下弦拉索以及上下弦之间撑杆组成的结构体系。通过在下弦拉索中施加预应力使上弦压弯构件产生反挠度,结构在荷载作用下的最终挠度得以减小,而撑杆对上弦的压弯构件提供弹性支承。 技术要求:上弦压弯构件一般采用梁或桁架,其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大跨度楼屋盖 21、预应力钢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在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用人为方法引入预应力以提高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的各类钢结构体系。 技术要求:在结构承受外荷载前,对钢结构或构件用特定的方法预加初应力,其应力符号与荷载引起的应力符号相反;当施加荷载时,以保证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改善结构的使用性能。其设计、施工、验收、防护和检测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预应力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2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适用范围:大跨度楼(屋)盖 22、其他空间结构体系 技术特点:薄膜结构、悬索结构、索穹顶、索桁架、索网结构等。 技术要求:其设计、施工、验收应遵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适用范围:大跨度屋盖 来源:东南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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