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凡进入东营市建筑市场,已列入省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含型材及附件),均应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多个工程同时使用《备案证明》,实行《备案证明》复印件盖章验印制度。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未办理《备案证明》或《备案证明》已过期的企业,不予参加门窗幕墙工程投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门窗幕墙产品严格核验,并将东营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盖章验印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建筑门窗幕墙产品时,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盖章验印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门窗幕墙产品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另外,东营市各级建筑执法机构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检验产品、未办理《备案证明》的,要限期改正,并加以处罚。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办理《备案证明》,严把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关。对转让、出借和涂改《备案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迅速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备案证明》,两年内不准在东营市辖区内承揽门窗幕墙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