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开发的C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C房地产项目(经建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用户使用)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使用的玻璃没有CCC认证标志,安装好的玻璃面积达5万平方米。经调查C房地产项目由D公司承建,C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没有要求D公司建设时使用安全玻璃,B公司后来在施工过程中就只使用E公司生产的普通玻璃安装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根据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在案审会上,与会人员对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应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没有意见,但具体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D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未选用安全玻璃,而是以普通玻璃代替,属于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D公司是应B公司的要求,才没有在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选用安全玻璃,责任在于B公司,不应处罚D公司,现商品房已经销售并交付给用户,B公司属于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A市质监局应将检查通报A市建设局,由A市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