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4/12/9 17:03:28  兰格钢铁
    在工程机械设备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均为大金额交易,一台设备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甚至过亿;工程机械交易也会涉及到多个种类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而无论何种种类的合同,除一次性付清全款外,其他交易方式的履行期限都会较长。鉴于工程机械交易的以上特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拟制和签署相关合同时应注意一些问题,避免或尽量减少因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一、明确交易标的的情况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会重点对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款及其他费用等情况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有时候会对标的物的情况约定的不够明确。因为工程机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是由若干机体及其他零件组成,或是同一型号的设备因客户需求也会出现不同的构造;而有些设备是可分的,同时也没有统一标准规范,它的高度或吨位重量都是可以分开组合的,这时候交易双方就要对标的物的范围及所包含的附属部件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就有明确的主张依据。

    二、票据的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接受价款一方的法定义务。一般的交易双方可能更注重的是对于合同款项支付时间的约定,而常常忽略对于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条件的约定,但票据的交付也往往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尤其是工程机械行业,因其付款周期长,票据开具时间的不确定性更容易产生纠纷。实践中常遇到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和支付货款的先后顺序,而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大部分学者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仅违反了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是不能导致抗辩权产生的。虽《发票管理办法》对开具发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表明开具发票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从合同义务种类来说其充其量也只是一项从给付义务而已。因此无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只有在被认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才能够导致合同抗辩权的产生。

    所以,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票据开具的顺序和条件,一方不能以相对人未开具发票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事由;如果合同对于开具发票有所约定,则可以以之作为抗辩事由。因此交易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对票据的交付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如一方违反此规定,除可据此抗辩外,还可主张因其违反票据交付义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明确“保证金”的类型(作用)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我国法律对保证金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范,法学界一般将保证金分为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等类型。在各类交易中,交易双方都会根据自身的交易内容和需求对保证金进行约定,而在工程机械设备交易中,常见的保证金类型为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

    1.顾名思义,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其实就是指合同中的预付款。在许多合同中是名为保证金,实为预付款。在合同相对方履行完相关义务后,付款方只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款项,该保证金则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

    2.租赁保证金是应用于租赁性质的合同当中,如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加纳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承租人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出租人退还保证金,双方按当年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赁等各项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约定可知,此类租赁保证金具有预付部分租金、双方当事人清结合同履行和返还租赁物所需费用的备用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备用金、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终止时予以退还的性质。

    3.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合同全部条款的联系性,有的保证金应被认定为定金,如某《销售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给付甲方保证金壹佰万元整。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若违约则双倍返还保证金并承担乙方一切损失,保证金冲抵乙方应支付的首期包销款,乙方(给付保证金的一方)违约,甲方不予返还保证金。”此处的保证金就具有明显的定金性质及作用。

    通过对上述类保证金的大致介绍,应该使大家意识到在工程机械设备日常交易中,如果在合同中对保证金只是简单的约定如“某方应在合同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内交付多少保证金”,而不根据合同的其他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约定,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常见的包括交付保证金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的,另一方想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并同时拒绝退还保证金;或是收取保证金的一方违约而交付保证金的一方主张双倍返还保证金等,还有许多其他因保证金而产生的争议。而保证金本身是没有固定的法律性的,要避免产生更多的争议,这就需要交易各方在拟制合同时协商一致并详细、明确在合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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