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16号”)于2015年1月26日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正式发布,至此,一直以来在行业内讨论得沸沸扬扬的涂料消费税的征收也揭开了神秘面纱,露出庐山真面目。
还原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政策制定过程始末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数据显示:工业源是最主要的VOC排放源,排放贡献率高达55.5%。其中,涂料与涂装行业则是工业源中的重点行业,VOC排放量占整个工业源的20%以上,约占VOC排放源的12%。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自此,涂料与涂装行业开始成为国家环保部消费税环保政策制定工作的重点之一。
国家环保部于2014年1月正式启动相关调研,研究VOC排污收费和对涂料产品开征消费税的可行性和阻碍。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于2014年3月第一次得知此消息,并紧急研究应对方案。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从我国涂料行业总体利益出发,建议国家环保部暂缓此项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然而,消费税政策制定工作已经列入国家环保部与财政部工作议程并很快上报国务院,消费税政策制定已成箭在弦上之势。在此背景下,如果行业力量不介入而任由政策制定者闭门造车,制定出的消费税政策将对涂料行业造成巨大伤害,其初衷为对所有溶剂型涂料征收统一税率的消费税。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此项政策对于我国涂料行业的影响,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于2014年4月召集行业专家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召开座谈会,正式向其提出以下建议(专家政策建议详细,以下仅简要归纳):
1、建议将征税对象转移至涂料生产上游的可挥性发有机溶剂
相比于涂料品种与用途的庞杂,涂料上游的可挥发性有机溶剂大部分为纯化学物质,品种相对不是很多且石化企业利于监管。因此,对于可挥发性有机溶剂征收消费税相对易于执行,且可覆盖涂装过程中添加的溶剂。言外之意,不会对涂料行业造成直接伤害,且涂料行业可寻找不在征收范围内的环境友好型溶剂进行替代。
针对此条建议,部委人员回复:对溶剂征收将牵扯更大范围,故将谨慎考虑此方案。重点疑虑在于:某些化学物质部分用作溶剂,其余用于其它合成工艺,不易于区分。
2、建议在特定领域试行后再全面推广
涂料产品按用途分为汽车涂料、木器涂料、船舶涂料、建筑涂料等。建议对小范围内的特定涂料产品进行试点后再逐步推广到其它溶剂型涂料产品。
针对此条建议,部委人员回复:一线税务人员无法区分不同用途的涂料品种,税收政策应简单以有效降低征收成本。
3、建议在时间与税率方面建立缓冲期
环境友好型涂料的发展与推广尚需较长时间对技术与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建议分时间段逐步扩大征税范围、逐步提高税率或逐步提高征税要求。
针对此条建议,部委人员回复:国家高层领导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高度重视,并对各部委施加巨大压力,缓冲期已是奢望。
4、建议根据涂料VOC含量征收消费税
溶剂型涂料中高固含量涂料已得到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的鼓励,应当得以豁免。专家提出,涂料产品按用途分为汽车涂料、木器涂料、船舶涂料、建筑涂料等。其中,因每种涂料均有其自身特点,应参照香港等已出台的法规,将溶剂型涂料根据种类不同规定不同的VOC含量限值,并根据这些限值制定消费税政策。政策中VOC含量的确定可参照已有国家标准进行制定。建议分时间段逐步提高税率或逐步提高对涂料VOC含量的限值要求。
针对此条建议,部委人员回复:此方案是可能被采纳与实施的。然而,VOC含量限值不宜过多,应当尽量简化以利于一线税收人员操作,所有溶剂型涂料应按照统一VOC含量限值征税。相关部门将参考国内外标准中VOC含量限值。需要说明的是,“420g/L”并非行业专家初衷,国家部委为保证征收范围参照国际先进指标才制定了此更加严格的限值。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本着对涂料行业负责的精神,自2014年中期起,多次在行业会议与行业媒体上向涂料行业介绍此项政策的制定过程,引导涂料行业及早应对,并收集行业意见以向相关部委反映行业诉求。在此过程中,消费税征收细则作为国家涉密文件无法得到,仅能从国家部委相关人员言谈中得知部分内容,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将此部分内容均向涂料行业发布,例如“420g/L”、“按出厂价4%征收”等,使得涂料行业在国家消费税政策出台前已经基本掌握了政策关键点。
消费税政策已经出台,涂料行业所能做的唯有积极应对,持续发展低VOC的环境友好型涂料,才能推动行业结构转型,引导涂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使行业共同积极应对,在此呼吁行业媒体担当起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发挥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共同面对每一项国家政策的出台,为行业、为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