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周三称,为加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表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位于中心城区,总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或区内原国有大中型企业5家以上。现有工业用地占老工业区总面积30%以上,且50%以上工业用地可在现有企业搬迁后腾退出来。
国家发改委表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的实施目标是,经过5至6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东北地区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改造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全文】
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加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北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位于中心城区,总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或区内原国有大中型企业5家以上。
(二)现有工业用地占老工业区总面积30%以上,且50%以上工业用地可在现有企业搬迁后腾退出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五条专项实施目标是,经过5至6年左右的持续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东北地区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改造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