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不履行维护责任最高罚10万元,相关办法现征民意
列入2015年度广州市政府规章正式制定计划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开始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此外,还要为全市玻璃幕墙建立“户口”,完善玻璃幕墙预警和预报机制。
据统计,广州市约有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
出了事故,谁来维修,经常遇到扯皮。《办法》明确,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建筑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为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安全责任人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换、应急抢修排险等安全维护责任,不留责任真空。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维护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组织维修更换和应急抢修排险的,最高或面临10万元罚款。
禁止设置玻璃幕墙区域
1.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类)等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
2.本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
3.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部位;
4.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5.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
6.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外立面;
7.珠江景观带(白鹅潭至江湾大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