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一涂料厂女职工仲裁维权获支持

 //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3/12/17 15:41:09  兰格钢铁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的刘女士受聘于该市一家企业,企业在合同中要求刘女士在一年之内不能怀孕。在刘女士怀孕、请假回家待产期间,企业不仅停发刘女士的工资,更以刘女士违反约定为由,单方面通知解除与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刘女士与企业多方协商未果后,诉诸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前,该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了企业对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女工:怀孕期间被停发工资、辞退

    今年3月,麦积区的刘女士被该区某涂料厂招用,从事涂料产品质检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这份合同中却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年内刘女士不得怀孕。为了能有一份工作,刘女士虽然不情愿但也只能接受。2013年7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医生告知已怀孕两月有余。医生建议刘女士在怀孕期间,应远离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

    为了腹中孩子的健康,刘女士几次向涂料厂负责人提出申请调换工作岗位的请求,但未获同意。此后,刘女士为了请长假回家保胎、待产,只好同意了企业停发其请假期间工资的要求。谁知3个月后的一天,刘女士在家中突然收到涂料厂邮寄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单方解除与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刘女士认为不能接受,多次与单位协商,但未有结果。无奈之下,刘女士遂诉诸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对其本人的处理决定,并补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门: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记者采访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了解到,经该委员会调查查实:刘女士与企业所签订合同内容属实。刘女士在涂料厂负责产品的质检工作,其工作环境会经常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对其本人及胎儿都是有害的。刘女士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涂料厂负责人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均被拒绝。

    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该案例的分析中认为,涂料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刘女士在入职时,与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条款。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二是刘女士怀孕后,曾多次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均遭到拒绝。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三是涂料厂以刘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刘女士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涂料厂以刘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企业决定被撤销

    最终,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麦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了企业对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仲裁结果出来后,该企业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与刘女士达成和解。企业同意为刘女士调整工作岗位,刘女士可以视身体状况返回单位继续上班,并补发刘女士3个月的工资5100元,额外给予其经济补偿2000元。

    麦积区劳动监察部门一位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该案例中,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强迫女职工接受不合理条件,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劳动仲裁部门介入并做出仲裁后,企业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撤销了相关决定,并与利益受侵害的女职工达成了和解,这是一个成功为女职工维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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