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非转基因”“零添加”拟被禁止使用 食品标识新规为舌尖安全护航 ●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涵盖了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 无证生产、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食品标识有关,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且性质恶劣,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标注“无添加”“零添加”等,不仅有助于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还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近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收集意见至今年8月26日。 以前食品标识上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提出了新规范。比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食品标识上应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零添加”“特供”“特制”“特需”等词语都不允许出现在食品标识上。 所谓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涵盖了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食品标识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源。但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无证生产、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标识有关,因此需要综合施策,加强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有力震慑食品标识违法的源头。 食用盐明确标注是否“加碘” 转基因食品须标注“转基因” 拿到一包食品,翻来覆去找不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况偶有发生;好不容易找到了生产日期,字迹却又模糊不清。今后,这样的情况将被明文禁止。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底该标在哪?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 当《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 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显示,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80697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29153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11%,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定义:“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并强调“食品标识包括标签、说明书。”同时也明确了各级监管机构的分工,突出了各方的监管责任及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盐加碘、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也需要明确标注。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在食用盐的成分中明确标注是否“加碘”,有利于老百姓选择;标注清楚“复原乳”成分,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突出了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性。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中研发最活跃,发展和提高最快的内容之一,许多食品添加剂在纯度和使用功效方面提高很快。一方面,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及行业的不规范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选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安全原则,即添加剂不能破坏食品的营养素,不能影响食品的质量及风味;不得掩盖腐败变质食品的缺陷;使用方便安全,符合相应的质量指标,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于食品中,能分析鉴定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的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或宣传鼓吹食品。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议,由来已久。目前,我国对于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的批准,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并没有对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进行批准。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 食品标识不强调特定人群 特殊食品标识不宣称功能 哪些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上?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10项“不得标注”的食品标识内容。 它们分别是: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喜欢在自己的外包装上标注“零添加”“无添加”等字样,以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耍小聪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对此分析称,按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在食品中“零添加”“无添加”,指的就是食品中不包含任何添加剂,这往往意味着食品更加安全、健康。但实际上,很多食品之所以能保存很久不变质,就是因为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只要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法适量,在安全范围之内,就不会给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禁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标注“无添加”“零添加”,不仅有助于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还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中专门提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此外,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介绍,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常见的违规宣传方式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健食品超出批准内容虚假夸大宣传;二是普通食品宣称有保健食品的功效,普通食品未经审批声称具有各种功效,甚至其功效超过保健食品功能;三是其他类产品冒用“保健品”的名义宣称保健功效。 “社会反映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问题很大一部分不是真正的保健食品。这些未经安全性审评的产品打着保健食品的幌子,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非法添加药品和其他仅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情况十分普遍。比如,某些不法商家未按批准注册的配方生产,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如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添加格列本脲,在增强免疫力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非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品和使用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尤为恶劣。”戚建刚说。 违法行为多藏于食品标识 整治标识造假应多措并举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特别是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更是老百姓热议的话题。这背后离不开食品保健食品虚假标识的问题。作为一个热点、难点和反复出现的问题,食品标识问题屡经整治虽然逐步有所好转,但仍然不容乐观,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戚建刚认为,食品标识看似是小问题,实则是大问题。食品标识就像一面镜子,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源。不仅如此,无证生产、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标识有关。可以说,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且性质恶劣,直接危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高秦伟看来,整治食品标识造假要想见到更加明显的成效,取决于很多方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查处食品标识问题,法律依据明确,行政部门要着力查处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罚到人,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切实让食品标识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力震慑食品标识违法的源头。 熊文钊则建议,整治食品标识造假除了发挥行政部门的作用,还要调动其他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大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能力。同时,要进一步落实食品标识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法律层面看,虚假食品标识常常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裁判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目前食品标识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标识打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